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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以案普法】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小区物业“不配合”?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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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10 1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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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毕节税务
标题:
普法宣传 | 【以案普法】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小区物业“不配合”?法院这样判!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c0MDkyNw==&mid=2652160401&idx=6&sn=9d6472eb6bd9de18ea678c36d597d59d&chksm=bd138c018a640517d47e7537c0176f0154e9f2651980b58be15f643a97e23580462b496e5e4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10 15:09
二维码:
-
喜提爱车
在自家车位上却无法充电!
这让游先生犯难了
由于小区物业不配合
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安装充电桩的事情一拖再拖……
那么
物业公司有无配合
业主安装充电桩的义务?
案情回顾
游先生积极响应国家倡导的绿色出行理念,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考虑到充电的便利,他计划在自家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没想到申请过程受阻。
图片源于网络
游先生多次向所在区域供电局申请现场探测,经供电局上门现场探测后,口头答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并明确个人充电桩报装需提供的证明,包括车位使用证明、身份证明以及物业证明。
作为车辆、车位所有人,游先生其他证明都齐全,却在物业证明上犯了难。物业公司要求游先生找供电局出具揽责证明,承诺充电设施今后如发生安全隐患由供电局承担全部责任。游先生无权要求供电局开具此证明,遂向物业公司提出可以出具承诺书,保证安装后使用安全及明确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但物业公司仍以各种安全理由拒绝其安装充电桩的申请。
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游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现场
游先生:
根据法律及政策文件精神,物业公司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物业:
涉案车位安装充电桩需要架设电线接驳到另一栋大楼的配电房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改建小区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需要经业主双“四分之三”(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在游先生未获得业主同意且我司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亦不具备配合安装充电桩的义务。
涉案车位为地下车位,充电需要大负荷电力供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我司认为安装事宜应告知小区全体业主,尤其是地下车库的所有业主,获得业主的同意才能安装。
法院判决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业主和相关单位做好新能源充电桩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工作。
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理应配合游先生安装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并为安装工作提供便利。因此,根据游先生就加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申请,物业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既属于履行配合工作的内容范畴,也
属于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义务的履行,
故法院对游先生所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物业公司提出加装充电设施需要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抗辩意见,由于游先生作为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业主,在未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于合理需求其有权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故法院对物业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至于物业公司提出的充电桩安装后可能出现用电负荷增加的问题,由于充电设施安装所涉及的电容容量及电缆负载,应由供电企业的勘查结果为准,物业公司不能以质疑作为拒绝配合的理由依据,故法院对物业公司该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应向游先生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小课堂
随着科技更新迭代,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在物业公司做好基础服务的同时,也对物业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案中,新能源汽车属于新生事物,可以减少废气排放,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安装充电桩能有效发挥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价值,物业公司应该提供必要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至于安装充电桩是否会造成安全隐患,不应由物业公司进行主观认定,而应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勘察和把关。
因此,物业公司应该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且在今后工作中应加强对安全风险点的巡查检查,依法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努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ND
来源 | 中国普法
编发 | 毕节税务
2022年第5期,总12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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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普法
编发 | 毕节税务
2022年第5期,总12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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