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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1〕114号 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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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1112/t38826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1〕114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1〕114号 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沪财税〔2011〕11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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