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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新解,这3个数字要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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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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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8 04: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武汉税务
标题: “首违不罚”新解,这3个数字要记牢!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MyMjI1MA==&mid=2247567491&idx=2&sn=db0d9f040664a4c5ba055341022f0fa4&chksm=97efcca6a09845b0c17bc96e9204fbea79b869281e137a999c0d4fbf1e0d66b3d91ec3b4d85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07 17:01
二维码: -


  为了更好地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处于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如果忘记纳税申报,是可以适用首违不罚的。

即:“正常状态的纳税人,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是一个实用
但是容易被误读的税务行政处罚政策
为了更好的帮助和提醒纳税人
税务君带着解读来啦
把10、3、2这三个数给我刻进DNA
!!!





流量不够用?
那就看文字版吧


10
十项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4月1日发布了税务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包括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发票管理、银行账号报送、票证管理等10个事项。


十项清单内容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3
3个条件
首违不罚需要满足3个条件: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够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2
2种办理途径
1: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2:“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再次提醒
纳税申报“首违不罚”一定是要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且属于首次哦!如果您的税务登记事项处于非正常状态或者首次违反但未在限期内改正,或者两次以上违反的,都是要进行相应处罚的!
—完—
编辑设计:武汉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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