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24
  • Tax100会员 33082
查看: 675|回复: 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5〕7号 关于在中成药生产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9904

主题

9905

帖子

994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940
2020-6-8 10: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nan.chinatax.gov.cn/003/wd.html?lm_id=31001&dfwj_id=180615083859030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5〕7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5〕7号 关于在中成药生产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8-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在中成药生产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5〕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省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决定在我省中成药生产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中成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二)上述产品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成药生产”(代码:C2740)执行。按中成药生产登记但实际未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属于试点范围,未按中成药生产登记但实际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试点范围。
国家相关部门如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核定方法和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的核定方法和扣除标准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2015年8月17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