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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2〕1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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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1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131号
  全文有效
  2002-03-0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及所属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各自邮政业务收入的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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