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进行集中清理:……(二)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或者法律、法规进行重大修改,对税务执法产生普遍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规定,我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制定了《公告》,向社会公布相关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目录,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知悉和查询相关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公布了23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具体失效废止的条款,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个人所得税等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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