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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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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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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7 03: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平税务
标题: 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四十七)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jU2ODYzNg==&mid=2247491911&idx=3&sn=18ac55fd21af1dc842fd3eac370c572a&chksm=fccc4414cbbbcd02831cbe1a7ad4bbcfa6ed307b68e0120b3ed52a3b49e0dc0f58f26e6ba4e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0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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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当月未开具发票,当月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增值税。次月由于购方索要发票又重新补开发票,应该如何申报增值税?
根据《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之前月份(未开具发票)并已纳税申报,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填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应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未开具发票”列次。补开增值税发票后,将补开发票金额、税额填入补开发票对应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列次;同时,由于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应当在补开发票对应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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