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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2]27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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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27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27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4月12日
为了加强对煤气(天然气)、自来水、供电、热力4部门(以下简称4部门)的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
一、自2002年8月1日起,4部门分别收取煤气费(天然气)、水费、电费、热力费时应分别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企事业单位在交纳以上各费时应索取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作为记帐凭证,其他凭证一律不得作为记帐凭证。
二、4部门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各部门按照各自的业务需求设计式样,经所在区县局按自印发票程序核准后报市局批准印制。其中:对北京市供电局实行磁卡买电委托银行代收的计算机发票,由该局委托银行收款时开具。4 部门采用入户查表的,由各部门发给用户,由用户持发票自行到银行交费。
三、4部门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费时,须开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4部门主管国税局应将4部门原收费单据清理造册集中销毁,同时做好各部门自印发票核准印制工作。各区县国税局应加强对4部门使用发票情况的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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