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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征管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征管科关于转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纳税人领购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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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征管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征管科关于转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纳税人领购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征管科关于转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纳税人领购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2年6月
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纳税人领购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3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分局的具体情况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纳税人领购发票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一次预缴,分期扣缴的方法结算发票工本费。纳税人在每次预缴工本费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并及时入缴国库。
二、 纳税人每次领购发票时,税务机关从纳税人预缴的发票工本费中扣减本次应缴的工本费,并向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此收据注明"不作报销凭证"字样),不再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三、 对使用现金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仍按《转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外发[2001]181号)规定执行。
四、 对纳税人预缴的发票工本费和每次扣减的工本费,由第一税务所建立台帐,并逐户进行登记,定期与纳税人进行核对。当纳税人预缴金额不足时,可由纳税人继续预缴,当纳税人发生注销、清算或其他原因要求退还预缴发票工本费余款时,由第一税务所售票窗口提供该企业购领发票及发票工本费的情况说明,提交征管科批准后,转计会科办理退款手续。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83515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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