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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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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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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5 14: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武汉税务
标题: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MyMjI1MA==&mid=2247566894&idx=1&sn=350d9caed44b71f3ace509a9bd5fe10e&chksm=97efc20ba0984b1d2c10bcad9c1b3c5142d316f7ef8248de541f316e2300320b4e4555b86ad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31 17:06
二维码: -

2021年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
一年一度的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马上就要开始了
今天税务君准备了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知识要点
快来一起学习吧~


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答: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答: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但要选择一处进行汇总申报,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答:(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注意只能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适用表单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赶紧收藏or转发这篇文章
为新一年的汇算清缴做准备吧!


—完—
编辑设计:武汉税务
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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