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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税源信息采集、申报及常见问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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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5 13: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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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苏州税务
标题:
环保税税源信息采集、申报及常见问题(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TI5MzQzMw==&mid=2247510657&idx=6&sn=3ce458f169a40ff731285af3bed96329&chksm=9731f897a0467181eb413358382d67ecf4be2d888c2e9cf97cd6b1c40554707f77526ef6677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04 16:59
二维码:
-
大家好!上期小编跟大家分享了什么情况下需要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和税源采集的流程,下面小编就跟大家介绍一下如何进行环境保护税的申报以及申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环保税申报流程
a) 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b) 点击“环境保护税”右方“税源采集”进入采集页面:
c) 选择“环境保护税源信息采集”进入:
d) 点击上方“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
e) 初始化申报表:
f) 根据排放污染物,填写对应申报表:
说明:
1)大气、水、噪声、固废计算表:有对应的污染物才填写,没有污染物不需要填报;
例如:本企业只产生固废,不涉及大气、水、噪声,只需要填写“固体废物计算”即可,其他计算表不需要填写;
2)抽样测算:抽样测算方法计算的才需要填写,其他企业不需要填;
g) 报表填写:
i. 大气、水污染:
填表说明:
1) 蓝色底纹:可以填写;
2) 灰色底纹:无法填写
3) 系统会根据采集信息,自动带出上季度中需要申报的月份及污染物信息(1-8列数据自动带出),如果显示与实际不符的,需要修改基础信息采集;申报表中无法修改;
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可填写以下数据:
a) 废气(废水)排放量(万标立方米、吨):根据监测报告填写申报月份的数据;
i. 标立方米:气体在标准状态下(0℃,1标准大气压)的体积;
ii. 万标立方米:标立方米÷10000;
b) 实测浓度值(毫克/标立方米、毫克/升):按监测报告填写;
注意:此处与排放量计算单位不同
c) 月均浓度(毫克/标立方米、毫克/升):本月污染物平均浓度值;
d) 最高浓度(毫克/标立方米、毫克/升):本月监测最高浓度值;此两项为判定是否可以享受《环保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减免的标准。
排污系数可填写以下数据:
注:
1、产污系数、排污系数两列只能填写一项;
2、计算基数要与采集表中计算基数单位匹配。
物料衡算:
直接按物料衡算法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填写“污染物排放量(千克或吨)”
4)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系统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自动显示是否享受减免,可手动修改。
在当月有监测数据情况下,监测最高浓度不超过标准限值,平均浓度符合上述税法规定才可享受减免(系统自动根据月均浓度、最高浓度判定)。
文件:《财税〔2018〕117号》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5) 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月此种污染物应纳税额;
6) 填写完毕后,核对数据无误,点击“保存”然后“返回”:
ii. 固体废物计算
填表说明:
1) 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填写本月产生量,不含以前结转。
2) 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填写本月产生量中月底的贮存量,不含以前结转。
3) 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填写本月产生量中月底的处置量,不含以前结转。
4) 本月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填写本月综合利用量;根据《环保税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填写此处,系统会自动在12栏中减免掉。
例如:
1. 本月产生10T固废,月底全部贮存,到年底由第三方一次性拉走处理:
产生量:10 贮存量:10 处置量:0
2. 本月产生20T固废,月底由第三方一次性拉走处理,随着拉走的还有以前月份贮存的100T:
产生量:20 贮存量:0 处置量:20
也就是看当月底固废的状态是贮存还是处置!
iii. 噪声计算
填表说明:
1) 噪声没有超标不需要填报本表。
2) 税源采集“是否昼夜产生”若为“是”,则申报表中每月数据会出现两条,申报对应的“昼”“夜”。
3) 1-4列系统自动根据税源采集信息自动获取;
4) 噪声时段:昼、夜。
5) 监测分贝数:填写实际监测的最高分贝数,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填写。
6) 超标不足15天:超标天数区分昼、夜,分别计算。噪声源超标不足15昼(夜)的,填写“是”;达到或超过15昼(夜)的,填写“否”。
7) 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的填写“是”,其他情况填写“否”。
注:环保税税目税额表-噪声:
环保税
常
见
问
题
1、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必报和选报中都有“环保税”,我进入哪一个?
答:都可以。两个“税源采集”都是链接到税源采集页面。
Ps:如果在之前已经采集了环保税税源信息,则每个季度申报期时,会在必报中显示;没有采集,则显示选报;
2、我们企业有排污许可证,有没有办法从排污证上获取相关采集信息?
答:如果企业在做环保税采集的时候,不清楚如何填写,可以让纳税人查看自己的排污许可证,也可以通过这个网站查询,里面能够查到环保税源采集的各项信息:【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xxgkinfo/syssb/xkgg/xkgg!licenseInformation.action
1.通过企业名称查询
2.搜索结果点击【查看】
3.点击【自行监测要求】
注:网站中【监测设施】所述含义
手工 -->第三方监测
自动 -->自行监测
空 -->物料衡算/排污系数(没有监测条件选择此类方法选择,根据《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执行,参考公告里面的系数或物料衡算方法)
3、企业不再排放废水污染物,现在删除排放口系统提示:“第1行已在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表采集,无法删除!”?
答:此污染物在之前季度申报过,无法删除排放口。直接修改“税源有效期止”到停止排放污染物月份即可。
4、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保存时系统出现提示:“已存在相同的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及污染物名称的数据,请重新选择品目!”怎么处理?
答:新增加的排放口与已经采集的排放口中的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及污染物名称相同,也就是此排放口已经增加好了,不需要重复增加。
如果采集税源是危险废物,仅“征收子目”不同,建议命名不一样的“排放口名称”即可。
5、企业采集的税源信息较多,但是都采集错了,一个个的删除排放口太麻烦,有没有比较便捷的方式?
答:可以进入采集页面,在“办理中业务”找到采集的税源记录,点击右方操作下发“作废”,显示表单状态为“已作废”,然后重新进入“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重新采集即可。
6、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选择“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法”时,系统提示:“第1行排污系数法采集的征收品目或征收子目没有在产排污附表中采集!”?
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若选择“排污系数”,需要先进入左上方“附表信息采集”,在保存“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后才可选择此类计算方法。
7、为什么环境保护中税源信息显示灰色,而且页面有些功能无法显示,不正常?
答:进入方式不对,应该点击左上方“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进入,不要点击“详情”:
8、生活污水是否需要采集和申报?
答:污水接入城乡污水处理管道不需要采集和申报。(若属于直接排放,则需要采集和申报。)
9、填写《大气、水污染计算表》出现以下提示是什么原因?
答:填写数据不符合对应的减免条件,系统不允许保存;原则上监测计算减免性质代码系统根据填写数据自动带出,无需手选。若手动选择且不符合条件就会出现上图提示,则需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免标准。
来源:太仓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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