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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缴费人申报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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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4 13: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辽宁税务
标题: 关于单位缴费人申报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zU4MzIxMw==&mid=2247514886&idx=1&sn=86d66aa6a3309ffbda447e159690f07c&chksm=9712d984a0655092d3b294d707817bf5fb16d381195493783d4cb2b4ac6877d7fd907d5a9f9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03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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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金税三期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已正式上线。为确保广大单位缴费人可以顺利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请缴费人申报前注意以下事项:
一、广大缴费人在申报前,应先登陆电子税务局查看关联的参保登记信息是否正确。
登陆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社保费管理】→【社保费信息查询】→【用人单位参保信息查询】。核实本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单位编码”、“缴费人名称”等信息。
二、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人,在申报缴纳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前应先通过电子税务局中【用人单位职工参保信息查询】确认本单位职工人数及职工基本信息是否正确。
确认无误后通过【用人单位日常缴费工资申报】申报职工工资,再通过【用人单位社保费申报】进行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申报缴纳。
三、其他地市及省直的单位缴费人、沈阳市除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外的单位缴费人,应首先向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后,缴费人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核定信息录入】手工录入缴费基数信息。
其他险种由经办机构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后,缴费基数会自动传递至税务机关,无需缴费人自行录入基数信息。
待完成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后,广大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前台等渠道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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