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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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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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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吉林税务
标题: 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kzNTU2Nw==&mid=2247538024&idx=3&sn=10a359795568991962e2cd50393b156c&chksm=9b170dc8ac6084deccb1107928362154bf66149398e7c81e1bb1aece6c9426b79b8f8c408e3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04 09:10
二维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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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吉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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