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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2〕54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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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函〔2002〕549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2〕54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9-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的通知
国税函〔2002〕549号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的通知
  国税函〔2002〕549号
  全文失效
  2002-09-1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转发给你们,批复中提及的小额税款退税的应付利息需退付现金的,仍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联合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京财预[2002]1101号)规定的退付现金的程序办理。2002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纳税人多缴税款应付利息的范围和程序的请示》(沪国税计[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已明确为: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所造成的结算退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产生的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二、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先将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从应退税款及应付利息中抵扣,抵扣后尚有应退税款的,按抵扣后的余额办理退税。
  三、小额税款退税的应付利息需退付现金的,税务机关应视是小额税款退税办理。
  四、为加强预算收入的管理,对多缴税款退税及应付利息,应由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送国库存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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