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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京国税外发[2002]17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规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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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外发[2002]171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京国税外发[2002]17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规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0-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规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外发[2002]17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规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外发[2002]171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0月22日
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231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
(一)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的条件
1、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的条件:集成电路产品实质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
2、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的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具有予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
(二)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所需报送的资料
1、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所需报送的资料
(1)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2)《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资料
(2)在国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
(3)境外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2、集成电路企业认定需报送的资料
(1)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2)《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集成电路产品和集成电路企业年审
(一)集成电路产品和集成电路企业年审的时间
凡每年年底之前通过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的企业,均应于次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年审。
(二)集成电路产品和集成电路企业年审所需报送的资料
1、集成电路产品年审所需报送的资料
(1)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2)《集成电路产品年审申请表》(一式三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集成电路企业年审所需报送的资料
(1)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2)《集成电路企业年审申请表》(一式三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 优惠政策的享受
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合格后,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办法》(京国税外发[2001]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未按规定实现报送集成电路产品和集成电路企业年审材料及集成电路产品和集成电路企业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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