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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3〕11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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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1303/t40231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3〕11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3〕11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3〕11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部分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列明的航空公司总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自总机构所在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2年9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上述航空公司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四、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14日







附件:
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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