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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2〕28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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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发〔2002〕283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2〕28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28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283号
  全文有效
  2002-11-0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2]12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贯彻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各局要将贯彻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工作作为近几年征管工作的重点,并确保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努力提高各级税务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以及执法水平。在学习和培训方面,要结合各局征管工作实际组织全体税务干部深入系统地学习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切实领会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实质,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征管法实施细则》打好基础。在宣传方面,要充分利用公开办税工作的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对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宣传工作,以办税服务厅为主要宣传场所,通过横幅标语、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宣传橱窗等形式向广大纳税人宣传普及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在学习、宣传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严格按照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对于不能准确把握的具体问题不得随意理解、擅自执行,注意总结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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