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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通知
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根据国家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人行福州支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工作的通知》(闽财综﹝2021﹞6号)文件精神,自2022年1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缴纳义务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划转后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宁德税务丨素材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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