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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3〕4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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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1309/t40456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3〕48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3〕4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3〕48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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