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温馨提示
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22年1月1日起不能开具!请机动车销售企业注意新旧版发票使用的平稳衔接,及时缴销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避免违规开票哦!
01 机动车发票有哪些种类?《办法》适用什么情形?
机动车发票包括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下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02 机动车销售方分为几种类型?如何区别?
考虑到机动车销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如在国内从事汽车整车制造的企业属于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某国外品牌(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属于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如某品牌汽车4S店等;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如摩托车个体经销处。
03 销售机动车发生销售退回或开具错误如何处理?
销售机动车发生销售退回或者开票有误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但以下3个情况除外:
1. 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2. 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
3. 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注意:上述第2种情况,销售方应该留存公安机关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04开具机动车发票提示:合格证存在,不属于本企业如何处理?
如果上游为源头生产企业,需联系上游生产企业确保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完成票据关联;如果上游为经销企业,需联系上游经销企业确保已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上传成功。仍无法开票的,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询机动车台账具体处理。
05如果上游企业未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本企业对于购进的车辆可以直接向下游开具机动车发票吗?
不可以。凡是本企业购进的车辆,不论本企业是生产企业还是经销企业,必须保证上游企业给本企业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上传后,本企业才可以向下游开票。
06 如何作废机动车发票?
1.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发票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允许作废。
2.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允许空白作废。
3.机动车类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蓝票、红票和空白发票,均不支持作废。

来源:江北税务
编辑:周承颖、王庙卓
一审:童旭辉 二审:邬国菊
三审:王宏根、连群 四审:曹飘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