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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修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政策兑现操作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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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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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10: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修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政策兑现操作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桂政发〔2021〕32号)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第十一点“其他事项”第三段中的“本政策中地方经济贡献指除个人所得税及房地产相关税费以外,所有税费收入中地方实际分享部分”修改为“本政策中地方经济贡献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地方经济发展产生的贡献,包括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就业等,以相应比例综合测算,具体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界定”。为保持政策一致性,我厅拟联合广西税务局对已经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政策兑现操作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0〕2号,以下简称《兑现操作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内容说明
根据“地方经济贡献……具体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界定”,拟删除《兑现操作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即“《支持政策》中的‘地方经济贡献’,指除个人所得税及房地产相关税费以外,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费(不含具有专门用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和因罚没产生的其他收入)中自治区以下(含自治区级)各级财政实际分享的部分。房地产相关税费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7017010)缴纳的税费和销售不动产缴纳的增值税(或补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以及《支持政策》中属于奖励行业的企业所缴纳的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条款删除后,并不会对执行《兑现操作办法》其他条款产生影响,因此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三、意见采纳情况
针对此次修改,我厅征求了13个相关单位的意见,均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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