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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注意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可别忘了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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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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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03: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镇江税务
标题: 【热点关注】注意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可别忘了享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kwMzE1Mw==&mid=2247514027&idx=2&sn=7de0fed1971dc28dc97d9c1af7ab7a8d&chksm=fbbaf635cccd7f239e3eb51be83955b12e6bb31fa4154753d2d2a6e22638391f82a8428596a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30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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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希望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赶上这趟末班车!税务小编整理了相关政策要点,您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快来看看吧。


1.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下面划重点
请注意上述两项政策的截止日期
都是2021年12月31日


具体如何享受该政策呢,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吗?

该政策享受无需办理税务备案,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和“增值税申报表”填报享受。
首先,单位应自查是否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是否符合有可以计提但是未计提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的情形?若经过自查符合享受条件,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如下:
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选择对应的模块进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填写并保存提交。




注意:涉及2020年需补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情形,若本年度单位还未提交2021年度的声明,单位可以直接在电子税务局补申请。但是本年度已经提交了2021年度的声明,电子税务局便不能补做2020年度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需至办税服务厅办理。
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都填写好提交(注意:声明状态为提交成功即可,无需审核),然后初始化增值税申报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里把前期可以计提但是未计提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和当期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合并填写在“二、加计抵减情况中的本期发生额”里。

最后,再次提醒!!!按照现行政策要求,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存在可以计提但是未计提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且可以实际抵减的,请抓紧时间填写吧!

  来源:江苏税务、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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