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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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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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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2: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平税务
标题: 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四十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jU2ODYzNg==&mid=2247491788&idx=1&sn=1ab137f1068eb07e39dd1019618dc520&chksm=fccc459fcbbbcc899f9712a338413186897139c4a4df60b50a485630508aa51bdf6586b0bc5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28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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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哪些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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