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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厦门税务局成功利用“加比规则”判定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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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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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7 01: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厦门税务局成功利用“加比规则”判定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跨国人员流动日趋频繁,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可能同时构成其居民国及中国的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甚至第三国的税收居民,那么如何解决这样的冲突呢?日前,厦门市税务局涉外分局成功办结一起利用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判定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案件,补征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50.44万元。
       日前,厦门市税务局涉外分局对某外籍人员(下称“A先生”)开展税收核查,该外籍人员在解释其收入的同时提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要求。税务机关结合已掌握的信息及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运用税收协定“加比规则”,同意为该外籍人员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要求其就全球所得申报纳税,补征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50.44万元。
       记者了解到,A先生为厦门某外资企业总经理。针对其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要求,厦门市税务局涉外分局的工作人员具体分析了A先生的情况,首先依据国内法加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国税收居民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A先生每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因此可否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构成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A先生自2019年起在中国居住,表达了在中国长久居住的愿望;同时其在中国投资设立公司,有任职并负责经营管理,领取收入并且申报纳税;在中国其他地区也开展业务。因此根据国内法可以认为A先生因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由于A先生同时构成中国及其国籍所在国家的税收居民,为解决这一冲突,涉外分局引入两国税收协定中关于居民认定的条款,运用“加比规则”对A先生的居民身份进行进一步判别: 一是对永久性住所的判别。A先生在对方国家无房产,但在厦门长期租房,且表达了长期在中国居住的意向,可以认为A先生的永久性住所在中国。二是对重要利益中心的判别。出于谨慎考虑,涉外分局继续引入对“重要利益中心”的考量。A先生在对方国家未任职,仅取得股息收入,属于消极投资所得;但其在中国投资设立公司,有任职并负责经营管理,取得的是主动性所得。因此认为A先生与中国的经济活动联系更紧密,其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国。
       通过以上分析,厦门市税务局涉外分局判定A先生为中国税收居民,在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同时要求其就全球所得申报纳税,由此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50.44万元。
  
     点评:
       实践中,跨国人员的税收居民身份判断情况复杂,最常见的就是一个纳税人在一国拥有永久性住所,而在另一国的停留时间又长到足以判定其构成该国的税收居民。
       因此,税收协定为缔约国提供了一个“加比规则”,也就是列出了上述标准的判断顺序,以协调双重居民身份的矛盾。这一顺序就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当对一个纳税人采用上述顺位判断的标准仍无法确定其单一的居民身份,或者他(她)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居民时,可由缔约国双方的主管税务当局协商解决。
       一旦确定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即可要求纳税人履行居民义务,就全球所得申报纳税。本案中,A先生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申报纳税。
       全球税务信息互换为大势所趋,建议拥有境外资产配置或进行跨境投资的个人及早梳理其现有资产配置及架构,了解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和税务合规状况,早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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