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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产] 【误区】自然人出租房屋,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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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03: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微信群里会计同行有个误区:自然人出租房屋,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2.这种一刀切的观念往往是错误的,自然人个人出租的不动产,是可以到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的。
3.另外代开普票有免税的政策,代开专票往往比代开普票交的税多,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承租人承担税费,所以大多情况下会选择代开普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八条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四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如果纳税人在符合免税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享受免税,必须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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