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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劳务税双轮驱动政策(二十八)——融资租赁差额扣除政策(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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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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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16: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南开税务
标题: 货物劳务税双轮驱动政策(二十八)——融资租赁差额扣除政策(政策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NjEwNzE0MQ==&mid=2247574677&idx=1&sn=81836121072c77cdb086d876ab68e7f0&chksm=f9af9a7fced8136912ab1efcdb3e0ee24b34bc75296b7f7679568ca68e9644ba8d1736568c0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27 14:20
二维码: -






货物劳务税双轮驱动政策
融资租赁
差额扣除政策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如您属于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扣除的相关政策,我们梳理了相关政策内容,供您参考使用。
本期我们向您介绍:
融资租赁差额扣除政策内容、政策依据、热点问答

PART 01
政策内容
1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PART 02
政策依据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
PART 03
热点问题
以下是纳税人关注较多的热点问题,供您学习参考:
问题一
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者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适用增值税差额扣除政策的,关于扣除凭证是如何规定的?
答: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二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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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编发:天津南开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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