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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润苗”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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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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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13: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乌鲁木齐开发区税务
标题: “春雨润苗”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UwMzQyNw==&mid=2650594238&idx=4&sn=89b96b77192ed5ae406cf831e5be2c5d&chksm=87fd0b92b08a8284581ad27b8f8f363fb2774679af2bd0cab212fe606bc17e4ccfc5393ec26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27 12:01
二维码: -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文件印发)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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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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