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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发布:甘肃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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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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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11: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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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兰财税海研语
标题:
文件发布:甘肃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15 06:1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kwMzIwNTIwMQ==&mid=2247489531&idx=3&sn=4ab2d560cbda53e1108be81c70fd7582&chksm=c0988fc5f7ef06d35edfe7b844bb539c48456c2bd166f243cc83f4da955a120ac479818dcf5c#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359期)
发布时间:2021-08-12 11:05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精神,我局拟联合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和兰州海关制定《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纳税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8月13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邮箱:13893660666@139.com
联系人:余明凯
电话:0931-8837634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关于发布《甘肃省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
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联合制定了《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
2021年××月××日
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商务和海关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取得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后,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
第六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之前出口的零售货物,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后,可以按规定申报免税。
第七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第八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零售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申报(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并将有关出口凭证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申报的免税零售出口货物的管理。
第十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关于发布〈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关于发布《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03号)要求,联合制定了《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
2018年12月28日
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0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商务和海关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取得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后,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
1.企业营业执照;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
第七条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第八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之前出口的零售货物,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后,可以按规定申报免税。
第九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03号)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第十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零售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申报(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并将有关出口凭证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申报的免税零售出口货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关于发布〈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联合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03号),拟制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关于发布〈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三、公告的具体内容
《公告》明确了在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注册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03号)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取得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零售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等涉税事项。
四、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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