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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财税海研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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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文章:百年党史中税收制度改革与共同富裕思想的重要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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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8-08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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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信 息
周锟(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文 章 内 容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其中包括“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进一步提出:“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追求的发展是造福人民的发展,我们追求的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将共同富裕上升到社会主义本质高度的邓小平同志也曾提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应当更加注重共同富裕的推进。而实际上,在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征程中,税收制度改革的实践与共同富裕思想的形成发展相互促进,进行了历史性的重要互动。
一、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改革与共同富裕思想的萌芽
改革税收制度,包含在共产党人改造社会的最初方案之中。《共产党宣言》提出“在最先进的国家”采取变革生产方式的措施,第二项就是“征收高额累进税”。1922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发布宣言,提出:“废除丁漕等重税,规定全国-城市及乡村-土地税则”,“废除厘金及一切额外税则,规定累进率所得税”,并指出这“是对于工人、农民和小资产阶级都有利益的”。1928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通过的《政治决议案》和《土地问题决议案》分别提出“取消一切政府军阀地方的税捐,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和“设立单一的农业累进税”。
中国共产党人开始建立红色政权时,即着手建立不同于旧社会的新税收制度。1928年12月的《井冈山土地法》规定:“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一、百分之十五;二、百分之十;三、百分之五。以上三种办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得分别适用二、三两种”,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利益。1929年年底,百色起义发动,同年12月11日颁布的《中国工农红七军目前实施政纲》提出“取消一切政府的捐税”,“实行累进税,并由苏维埃政府制定标准”。起义后建立的右江根据地,落实了累进税制。如农业税,以家庭为计算单位,按各人年生产量缴纳,征收率为5%,有余粮的按累进原则征收,标准为:有余谷50斤~100斤者,征收率为40%;100斤~300斤,征收率为50%;300斤~500斤,征收率为60%;500斤~1000斤,征收率为70%;1000斤以上,特别征收。工商税方面,除累进征收营业税,还对过境的鸦片以累进税率的形式课以重税。这是较早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制定新税制的实践。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大会制定宪法宣布:“取消一切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累进所得税。”同时形成的《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对税收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统一累进税以法律形式在苏区全面建立和实行,这是中国税制的一次重大变革。
苏区税制随着革命发展而不断调整,基本过程是由分散走向统一。在中央苏区,设定了起征点和累进税率,如农业税以一家人均收获干谷4担以上开始征收,税率分别为4担1%、5担2%、6担3%、7担4%、8担5%、9担6.5%、10担8%、11担9.5%、12担11%、13担12.5%、14担14.5%、15担16.5%。毛泽东同志曾说:“苏维埃采取统一的累进税法,乃是世界上最优良的税法。”
历经长征、全面抗日战争、第二次国共合作等,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北方重新建立的革命根据地,其税收制度与中央苏区有所不同。毛泽东同志在1938年提出,“在有钱出钱原则下,改订各种旧税为统一的累进税,取消苛杂和摊派制度,以舒民力而利税收”;同时指出,“抗战的主要依靠是乡村与农民。农民是有伟大力量支持战争的,但须实行必要的政治方面与经济方面的改革”。在实践中,晋察冀边区于1940年率先实行有起征点的统一累进税,经过一系列修正后,1942年5月正式颁布《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税则》。
另一主要边区——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变化,更能体现改革税收制度与改善人民生活的内在关系。邓小平同志于1938年1月调任八路军129师政委,2月即部署晋冀鲁豫根据地创建工作,后担任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书记,他在激烈的军事斗争中冷静地提出:“现在我们要扩大军队,保证军队供给,这与根据地人民的负担是有矛盾的。”“一些超过可能的规定和制度应取消,因为这会消耗民力。”“如果我们知道这是人民的财富,就可以想得通了,否则就会增加人民的负担,忽视长期打算。”邓小平同志认为:“历史上最大的病政之一,是村款的浩大。”在他的领导下,晋冀鲁豫根据地“实行了以县为单位统筹统支的办法,规定村无派款权,改革了这个病政”。他还提出:“我们的税收贸易政策,是采取 对外管理对内自由 的原则”,“我们把税收和贸易两个部门,置于工商管理局的单一领导之下,用严格的税制来保护根据地的经济,并使对敌斗争容易得到胜利。”
在晋冀鲁豫的主要区域,1938年至1942年实行的税收制度是合理负担,1943年至1948年改为统一累进税。合理负担,由抗战第二战区司令长官阎锡山提出,基本方法是按财产把村分为11等,户分为19等,分级摊派款项。实行几年后,其主要缺陷显现出来,即按财产征税不如按收入征税合理,负担户口过少,中、富农负担较重。1941年7月,统一边区的“三三制”民主政权——晋冀鲁豫区临时参议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议定在边区推行统一累进税。邓小平同志表示:“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的统一累进税办法,将于今年在太行区实行,这更确实照顾了各阶层的利益,负担面有了扩大,完全符合中共中央规定负担人数达到总人数百分之八十的政策。统一累进税实行以后,不仅可以进一步奠定财政的基础,而且必然提高各阶层的生产热忱。”
此后,晋冀鲁豫派出代表前往率先实行统一累进税的晋察冀边区考察,并选择几个村庄进行试点,再经过反复讨论,形成了新的税则草案,送中共中央太行分局审查。据时任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副主席、分管财政工作的戎子和同志回忆:太行分局书记“邓小平同志亲自逐条审阅并作了一些修改,边区政府即于一九四三年四月正式颁布”。对于最难确定的累进税率问题,《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最后规定,取消原来的直线上升,而采取抛物线形上升的办法。这个税则有计算方法过于复杂等缺点,但以“钱多多出,钱少少出”为基本原则,使人民负担更趋公平合理,有效调动群众生产和纳税积极性。据统计,1942年边区群众人均负担2.9斗小米,占人均总收入的16.96%;改行统一累进税的1943年,人均负担1.63斗小米,占人均总收入的10.5%。1942年和1943年太行区遭遇多种自然灾害,税款中的相当部分又以救灾款的形式返还群众。
统一累进税制在晋冀鲁豫边区全面实行数年,经历过一些修改和补充,总体效果良好。到1948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根据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区的经验,起草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草案,中央十分认可,批转各解放区参照执行。党中央还于1947年发电指出:“过去各解放区对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还缺少深刻认识,重财政轻经济的现象尚相当普遍存在,晋冀鲁豫的情况要好些。”
在进行税制改革实践的同时,邓小平同志形成了“贫的变富,富的更富”的经济思想。1944年11月21日至12月7日,太行区在山西黎城县南委泉村召开了一次别开生面的杀敌英雄和劳动英雄大会,表彰军事和经济战线的先进人物,规模相当大,实际是对根据地建设的一次检阅。12月6日,主持八路军前方总部和北方局工作的邓小平同志在会上发表讲话,他说:“中共中央土地政策的具体表现”,“环节有三个,首先是扶助贫农、中农上升;第二是奖励富农经济;第三是削弱封建。忽视任何一面都不正确”。他还指出:“实行贫的变富,富的更富的方向。这个方向,我们各位劳动英雄了解得更好,真正懂得这个方向的正确。”
“贫的变富,富的更富”,这一独特的经济思想跳出了“劫富济贫”的窠臼,摆脱了当时比较普遍的平均主义倾向。邓小平同志专门在群众集会上提出这个思想,是有的放矢,针对的是根据地经济建设中出现的“左”的错误。具体来说,就是没有落实保护和鼓励富农经济的政策,打击富农,阻碍其继续投入和发展生产,导致贫、中农不敢劳动致富,最终影响整个根据地的经济建设和人民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一思想根植于实践,符合根据地实际,很受群众欢迎。
“贫的变富,富的更富”与共同富裕思想存在内在的承续关系,此后邓小平同志将这一政策取向继续完善,设置合理的税收制度成为重要结合点,其核心是兼顾各阶层合理合法的正当利益,“使负担办法适合于奖励发展生产的需要”。他在主政西南时进一步提出,“我们与资产阶级的关系,主要在税收、劳资和公私等三方面”,“必须认真地实行 两利 、 兼顾 的政策,税不应多收但也不能少收的政策”。还指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税可以轻些”。
1948年,晋冀鲁豫边区与晋察冀边区的税务总局合并,成立华北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以华北税务总局为基础,组建了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全国税收管理和制度由此统一。此后,毛泽东同志于1955年10月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座谈会上提出,“现在我们实行这么一种制度,这么一种计划,是可以一年一年走向更富更强的,一年一年可以看到更富更强些。而这个富,是共同的富,这个强,是共同的强,大家都有份”,其中包含了明显的共同富裕思想要素。
我们需要认识到,革命根据地税收制度是新中国构建税制框架的五大渊源之一,但并不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应该说,其并没有民国税制和苏联税制的影响大。而毛泽东同志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提出的“共同的富”思想,以及邓小平同志在抗日战争时期形成的“贫的变富,富的更富”思想,也都不能简单地认定其为“共同富裕”思想的原始形态。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富裕思想,是在实行改革开放之后,立足于更加深刻丰富的改革实践而逐步提炼形成的。但毫无疑问的是,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红色政权对税收制度的改革实践,为共同富裕思想萌芽的产生提供了非常宝贵的营养。
二、改革开放后税收制度改革与共同富裕思想的形成
邓小平同志说:“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他于1978年年底发表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鲜明地阐述了以“允许先富”为手段,达到“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的目标,既是第一份“改革开放的宣言书”,也标志着共同富裕思想的正式提出。从那时起,邓小平同志关于共同富裕的思考逐步完成,同时,他领导我国进行了多轮税收制度改革,二者相辅相成,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一)1978年至1983年:用利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共同富裕思想在形成之初,主要着眼于大力发展生产,从整体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回顾:“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首要的对立面是“共同贫穷”。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 大锅饭 ,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历史教训告诉我们,要使中国人民尽快从整体上摆脱贫穷,唯一的道路是打破平均主义的桎梏,大力发展生产力。税收制度改革也是朝着这个方向展开的。
首先,配合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建立涉外税收制度。邓小平同志援引新加坡引进外资的成功经验:“一个是外资企业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五要用来交(缴)税,这一部分国家得了;一个是劳务收入,工人得了;还有一个是带动了它的服务行业,这都是收入。我们要下这么个决心,权衡利弊、算清帐(账),略微吃点亏也干,总归是在中国形成了生产能力,还会带动我们一些企业。”我国长期没有对涉外税收正式立法,1979年财政部开始参照国际惯例拟订涉外税法。1980年和1981年,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4年,国务院发布4个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涉外税收的有关优惠规定。1980年我国恢复征收关税,1985年颁布修订后的《进出口关税条例》。我国涉外税收机构陆续建立,并于1983年9月首先与日本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如今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达一百多个。涉外税收从立法到执行迅速走上正轨,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改革进展。
其次,开启税收制度改革。其时,工商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举足轻重。经过3年多的研究和试点,国务院于1981年9月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改革正式启动。这次税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将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赋予企业支配税后利润的权力,调动生产主动性和积极性,并扩大税收在经济领域的活动范围。1983年全面“利改税”进行第一步改革:大中型国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企业先进行合理留利,再采取调节税等多种形式上交国家;小型国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一般自负盈亏,少数税后利润较多的再上交一部分承包费。改革的效果:1983年国营工业企业利润比上年增加42亿元,其中国家所得占61.8%,企业所得占38.2%;实行利改税的工业、交通、商业企业共留利121亿元,比上年增加27亿元,增长28.2%。
这符合邓小平同志的设计初衷:在社会主义阶段,“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必须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才能调动积极性,才能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少劳少得,多劳多得”,“总的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鼓励大家上进”。
税收制度初步改革的成效很快显现,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有所加强,工商税收连年大幅增长,1981年至1983年年均增加59亿元。如何使用新增的财政收入呢?邓小平同志认为:“避免两极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发达地区要继续发展,并通过多交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他还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不能削弱发达地区的活力,也不能鼓励吃 大锅饭 。”
通过大力发展经济,获得更多的利税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这既是共同富裕思想的最初设想,也始终是其基础性内容,日后进行的西部大开发、精准扶贫等实践都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的价值。经过长期艰苦努力,习近平总书记于2020年12月3日指出,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消除了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1984年至1990年:用税收调节分配
1984年,“共同富裕”的概念正式诞生。同年11月9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意大利客人时首次使用该词:“我们党已经决定国家和先进地区共同帮助落后地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可以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然后带动其他地区共同富裕。”
这一年,我国开启了以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心的全面改革,这是在初步改革打下的良好基础上进行的。立足新鲜的实践,邓小平同志对通过改革实现共同富裕很有信心,因为改革“是不是正确,归根到底是看生产力能不能得到发展,人民的生活能不能得到提高”,而事实表明“我们在农村进行了改革,百分之九十的农民生活有了很大的提高”。他始终坚持:“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这是加速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捷径”。
与此同时,邓小平同志也敏锐地觉察到,改革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出现两极分化”。最初,他是从阶级关系的角度进行考虑,将“两极分化”定义为“出现新资产阶级”“产生剥削阶级”,到8020世纪年代中后期则修正为“富的越富,贫的越贫”。
邓小平在1984年11月9日提出:“经济发展起来后,当一部分人很富的时候,国家有能力采取调节分配的措施。”1985年3月7日,他进一步指出:“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到1990年,他更加清晰地表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须搞共同富裕。”“中国情况是非常特殊的,即使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先富裕起来了,还有百分之四十九,也就是六亿多人仍处于贫困之中,也不会有稳定。”“到一定程度,国内也好,地区也好,集体也好,就要调节分配,调节税要管这个。”
用税收调节分配的思路在实践中得以贯彻。也是在1984年,我国在第二步“利改税”改革的同时,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新设置11个税种,建立起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各税种相互配合的复合税制。其中一个重点是大中型国企除了缴纳所得税,其他各种利润上缴形式统一改为缴纳调节税,由此国企利润完全以税收形式上缴,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得以部分理顺。1985年,配合工资改革,我国实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1986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7年新增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一方面激发经济活力,为国家准备了大量建设资金,1984年的工商税收比上年增加120亿元,1985年又增加388亿元,在财政收入中的占比由50%左右上升到65.2%;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工资税、奖金税等调节个人收入的新税种,抑制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税收作为调节分配的杠杆作用得以体现,全国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提升。根据抽样调查,198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55.3元,城镇居民可用于生活费的人均收入608元,1990年则分别达到630元和1387元。更重要的是,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与思考,都为之后的关键突破打下了基础。
(三)1991年至1994年:用适应市场经济的税收制度推进共同富裕
立足于十几年改革的深刻实践,进入20世纪90年代,关于改革和共同富裕的思想产生了质的发展与飞跃。
改革方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思考逐步成熟。尽管在学术界,关于改革目标从1990年7月一直激烈争论到1991年年底,仍难达成一致,无法得出结论。但邓小平同志1991年年初视察上海时已经明确表示:“不要以为,一说计划经济就是社会主义,一说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不是那么回事,两者都是手段,市场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他亲自决策浦东的开发开放,推动中国经济再次起飞,1991年经济增长率恢复到9.2%。到1992年发表南方谈话时,他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突破,为党的十四大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奠定了基础。
共同富裕方面,邓小平同志更清晰地认识到两极分化的威胁,明确指出:“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的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他愈发强调共同富裕的重要性,反复谈到:“社会主义的一个含义就是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他还把共同富裕与深化改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南方谈话中将“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纳入社会主义本质的最终概括,标志着共同富裕思想的正式形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改革和推进共同富裕成为新的前沿课题,更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已在酝酿之中。南方谈话发表后的1992年3月20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同志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加快分税制和税利分流改革试点的步伐,探索理顺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途径。”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也提出:“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理顺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逐步实行利税分流和分税制。”
经过数年准备,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制度,也为解决多年来“放权让利”产生的中央财力严重不足的问题,我国于1994年在财税方面进行了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改革、工商税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其中,改革国家与国企分配利润的“利税分流”方案,主要包括:强化所得税税制,降低所得税税率;取消国企调节税;取消税前还贷;承包税后上交利润。改革从根本上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促进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改革工商税税制尤为复杂,主要包括: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统一中外个人所得税。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与承包、承租收入分别实行9级和5级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等其他收入则主要采用20%比例税率。分税制改革则重新调整了中央和省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
这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与完成形态的共同富裕思想有何联系?江泽民同志在1993年4月29日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指出,研究和推进税制改革应当注意把握几个原则,其中第二条就是“合理调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负责该项工作的朱镕基同志也于当年9月在新疆专门说明:“这个分税制方案,是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思想,根据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确定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设计出来的。”“富裕地区要对贫困地区作些贡献,如果中央不收一点钱的话,那样会富的更富、贫的更贫。邓小平同志有一个思想就是共同富裕。说实话,这是实行分税制的最主要的理由。”“应该说,分税制方案有利于比较贫困的地区。”
1994年的税制改革发挥了基础性、方向性的作用,搭建起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税体制基本框架。朱镕基同志于2002年回顾:“1994年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是建国以来力度最大、成效显著、影响深远的改革”。
邓小平同志晚年曾说:实现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改革开放后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丰富实践,无疑为共同富裕思想的逐步形成提供了重要支撑,在共同富裕思想的落实推进中,其又是重要的抓手和落脚点,二者相互促进,形成了历史性的良性互动。
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继续通过税收制度改革有效推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理论形态完成后,共同富裕思想跟随实践继续发展完善。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提出:“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和本质特征,绝不能动摇。”胡锦涛同志于2006年谈道:“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指出:“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我们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新的五大发展理念,其中共享发展理念首次上升为发展战略,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纳入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在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方面特别突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为推进共同富裕设计了具体线路图,这在党的全会中是第一次。
1994年后,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步伐也未停止,基本方向是建立现代财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全面深化税制改革向着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稳步前进。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要求:“强化税收调节,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和精准性”,体现出非常鲜明的加强税收调节、促进共同富裕的政策指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中央把脱贫攻坚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领导全国上下取得了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这标志着我国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坚实的一大步。这一进步与我国税收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稳定充足地为大规模扶贫行动提供坚强财政支持,并有效减少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经济负担有着紧密联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累计投入近1.6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累计投入6601亿元。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真金白银的投入,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强大资金保障。”
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说:“税收不是一个技术问题。它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治和哲学问题,也许是最重要的政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度总是需要不断完善,因而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并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客观地说,目前我国税收制度调节分配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税收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占比较低;相对劳动收入,对资本收入征税偏低;中等收入群体承担税负较高;遗产税等调节分配的税种还有待进一步讨论研究等。因此,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产力问题得到初步解决的今天,我们更需要“强化税收调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需要“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调节过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有效推进共同富裕。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断向前迈进”。回顾历史,着眼未来,珍惜百年党史中税收制度改革与共同富裕思想重要互动所提供的宝贵历史经验,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建立更优越的税收制度以支撑更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领域,也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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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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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正茂、千秋伟业”视野下的“建立现代财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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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丽: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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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奉菊 Agatha Christy Della 焦之珍:印度尼西亚税收改革措施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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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莉:世界主要国家税制改革述评——基于近五年OECD税收政策改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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