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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起源与发展
(第206期)
一、个人所得税的起源
个人所得税最早发源于1799年的英国。1798年,英、法两国之间爆发了战争,英国政府为了维持战争经费的支出,不得不增加财政收入。因此决定通过向个人征税筹集资金,首创了个人所得税,并于1799年正式开征。但当时战争结束就停止征收个人所得税了,不过在1803年战争开始后又重新开征,反反复复很多次。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最初的职能是筹集资金。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1.民国时期
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利息所得税。
2.计划经济时期
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税务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3.经济接轨时期
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的任务,我国经济进入了经济接轨时期。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
4.市场经济时期
从1992年至今,这段时期被我们称为市场经济时期。在这一时期,形成了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资源配置市场化,我国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时期。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第三次修正。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第四次修正。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第五次修正。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第六次修正。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这次修正迎来了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收;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历程
| 时间
| 具体变化
| 首次生效
| 198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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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修正
| 1993年10月31日
| 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二次修正
| 1999年8月30日
| 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 第三次修正
| 2005年10月27日
| 免征额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 第四次修正
| 2007年6月29日
|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五次修正
| 2007年12月29日
|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六次修正
| 2011年6月30日
|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七次修正
| 2018年8月31日
|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确定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税率级距不变。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表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表3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参考文献:
[1]胡红红.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及改革方向探讨[J].财务与金融,2019(04):19-22+53.

作者:张晓宇,宁夏银川人,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2020级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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