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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发展历程与完善
(第201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适应了中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大趋势,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开始,到2008年两税合一,企业所得税经历了一个逐步规范,统一的渐进式的改革历程,从形式到实质实现了税制的创新和完善,也适应了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化的挑战,同时为其他财税立法改革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企业所得税制还要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它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企业所得税的发展
1.1978年至1982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税制改革工作在“七五”计划期间逐步推开。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并公布施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 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至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上述改革标志着与中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开始起步。
2.1983年至1990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建国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等适用10%至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企业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大中型国营企业,税率由财税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至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原来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税(所得税部分)同时停止执行。
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率为35%。
国营企业“利改税”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出台,重新确定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建设进入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3.1991年至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为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国家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每个年度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基本上实行成本费用税前据实扣除的方法。为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生产性外资企业实行15%、24%低税率优惠等。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工资性支出、公益性捐赠、广告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工会经费等方面实行限额内或标准内扣除。法定的基准税率为3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以及1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适用18%和27%的照顾性税率。
上述改革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改革
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首先,建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信息沟通机制。在税收征管电子系统中建立相应模块,实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交流互动。当对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时,发现企业存在基于委托代理问题、企业自身难以约束的成本费用时,应相应地将这些项目纳入个人所得税稽查内容进行重点稽查。这就要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同一个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并且同时征收。其次,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掌握涉税信息是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基础。税务机关应建立与商务、外汇、公安、海关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居民企业与境外交易情况。
2.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
面对跨国公司的全球性避税,仅仅依靠一国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加强国际合作。一是加强国际合作,互通信息,以便及时发现避税地避税新形式、新动向、新趋势,以制定相应措施。二是积极与避税地国家进行税收谈判,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与全球范围税收规则的制定,维护好本国的税收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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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霖华,河北邢台人,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2020级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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