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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六年:福建最多,甘肃近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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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六年:福建最多,甘肃近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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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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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11: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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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兰财税海研语
标题: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六年:福建最多,甘肃近10亿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8 06:1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kwMzIwNTIwMQ==&mid=2247486916&idx=1&sn=82452a3aa777c6e7f96eda1f83d80adc&chksm=c09895faf7ef1cecb833647bb5d075ee3222f90a1306e8cf147b1dda48011b498e4d9af9121f#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2016-2021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规模分析
(第170期)
近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下达2021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预〔2021〕35号),以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
2021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资金共计198.66亿元,分配到了23个省份,其中,福建省最多达52.93亿元,内蒙古最少达0.66亿元,甘肃省1.82亿元(见表1)。
表1:2021年2021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分配总表
进一步,我们通过查阅2016-2021年的相关预算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近年来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规模和地区差异情况。
从转移支付资金总量来看,
六年来,总量不断增大。从2016年的46.82亿元增长到2021年的198.66亿元,增长了3.24倍,尤其是2019年的增长尤为显著(见图1)。
图1:2016-2021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
从转移支付地区结构来看,
六年来,共有23个省份获得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平均为33.60亿元,但各地区间的差距较大。
福建省获得的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最大,共计165.97亿元,占比超过1/5,达到21.48%;其次为江西省,共计88.53亿元,占比为11.46%,
湖北、湖南和山东均超过50亿元;而内蒙古、云南、辽宁和黑龙江获得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较少,均不足5亿元,占比均不足1%,最少的内蒙古为2.43亿元。
甘肃省六年来共获得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9.67亿元,占比为1.25%(见图2)。
图2:2016-2021年革命老区分地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
依据2018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
全国各地区共有524个补助县,其中,江西最多,共有62个补助县,陕西和福建排第二、三位,分别有42和39个补助县
;辽宁、内蒙古和云南相对较少,辽宁为6个补助县,内蒙古和云南仅为4个补助县。其中,
甘肃的补助县共有13个
(见图3)。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与各地区的补助县数量的关系密切。
图3: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县个数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61号),
财政部采用因素法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总额-特殊因素)×(该地区人口占比×权重+该地区面积占比×权重)×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系数+特殊因素。
其中,转移支付系数按照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革命贡献程度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增幅控制调整系数为保障各地区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减(或调增)转移支付额。调减(或调增)相关地区转移支付所余(或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不调剂他用(或另行安排),在保持转移支付总规模稳定的基础上,通过同比例放大(或压缩)享受转移支付地区转移支付的办法处理。对享受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时间较短或连续多年调减(或调增)转移支付额的地区适当放宽增幅控制。特殊因素主要考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对特定事项或区域的阶段性支持等。
附件1:
关于下达2021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
附件2: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3: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
附件1:
关于下达2021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
财预〔2021〕3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根据《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9〕61号),现下达你省(区、市)2021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项目代码为Z135110079013,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28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收入”。
中央财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已将你省(区、市)全部革命老区县纳入测算范围,请按照财预〔2019〕61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省内实际自行确定补助范围,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2021年8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2021年资金分配情况;2022年3月底前,报送2021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附件:2021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分配总表
财 政 部
2021年4月9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07日
附件2:
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9〕61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为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我部修订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9年4月10日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19日
附件: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向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倾斜。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逐步加大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加快发展。
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五条 财政部采用因素法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总额-特殊因素)×(该地区人口占比×权重+该地区面积占比×权重)×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系数+特殊因素
其中:
转移支付系数。转移支付系数按照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革命贡献程度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
增幅控制调整系数。为保障各地区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减(或调增)转移支付额。调减(或调增)相关地区转移支付所余(或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不调剂他用(或另行安排),在保持转移支付总规模稳定的基础上,通过同比例放大(或压缩)享受转移支付地区转移支付的办法处理。对享受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时间较短或连续多年调减(或调增)转移支付额的地区适当放宽增幅控制。
特殊因素。主要考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对特定事项或区域的阶段性支持等。其中,对原中央苏区民生政策补助,按政策规定给予固定数额补助或据实结算。
第六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央补助、本级安排数额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合理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
省级财政部门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参考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后,连同自行安排部分,应当在30日内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计数30日内,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政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适时开展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包括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等民生事务。
第十二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总结上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于每年3月底前在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平台上公示,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定期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开展监督,监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5〕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
振兴发展的意见
国发〔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革命老区是党和人民军队的根,是中国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见证。革命老区大部分位于多省交界地区,很多仍属于欠发达地区。为加大对革命老区支持力度,2012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了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陕甘宁、左右江、大别山、川陕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政策文件,部署实施了一批支持措施和重大项目,助力革命老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持续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发挥特色优势推进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革命老区在新发展阶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让革命老区人民逐步过上更加富裕幸福的生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激发内生动力,发挥比较优势,努力走出一条新时代振兴发展新路,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革命老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水平显著提高,红色文化影响力明显增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35年,革命老区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现代化经济体系基本形成,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形成红色文化繁荣、生态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发展兴旺、居民生活幸福、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新局面。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地制宜推进振兴发展
坚持统筹谋划、因地制宜、各扬所长,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三)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一定时期内保持脱贫攻坚政策总体稳定,完善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优先支持将革命老区县列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两不愁三保障”等脱贫攻坚成果。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建设配套产业园区,提升完善安置区公共服务设施。加大以工代赈对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合理确定建设领域、赈济方式。统筹城乡规划,以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网络等为重点,加快推进革命老区美丽生态宜居乡村建设。提高农房设计和建造水平,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供水、建设小型标准化供水设施,大力实施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开展数字乡村试点,加快乡村绿化美化。坚持扶志扶智相结合,加大对革命老区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和外出务工的扶持力度。完善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方法,适当提高低保标准,落实符合条件的“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人群的优抚待遇。
(四)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落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要求,支持革命老区重点城市提升功能品质、承接产业转移,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和综合交通枢纽城市。研究支持赣州、三明等城市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支持革命老区县城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促进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城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服务农业农村能力。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打造智慧城市,提升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五)对接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将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纳入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和经济区、城市群、都市圈相关规划并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强革命老区与中心城市、城市群合作,共同探索生态、交通、产业、园区等多领域合作机制。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海陆丰革命老区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赣州、龙岩与粤港澳大湾区共建产业合作试验区,建设好赣州、井冈山、梅州综合保税区和龙岩、梅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支持吉安申请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支持三明推动海峡两岸乡村融合发展。鼓励大别山、川陕、湘鄂渝黔等革命老区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陕甘宁、太行、沂蒙等革命老区重点对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浙西南革命老区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琼崖革命老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鼓励左右江革命老区开展全方位开放合作,引导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与湘赣边区域协同发展。支持革命老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以开放合作增强振兴发展活力。
三、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增强革命老区发展活力
加快完善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发展特色产业体系,提升创新能力,培育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新动能,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六)完善基础设施网络。支持将革命老区公路、铁路、机场和能源、水利、应急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列入国家相关规划,具备条件后尽快启动建设,促进实现互联互通。加快建设京港(台)、包(银)海、沿江、厦渝等高铁主通道,规划建设相关区域连接线,加大普速货运铁路路网投资建设和改造升级力度。大力支持革命老区高速公路规划建设,优化高速公路出入口布局,便捷连接重点城镇和重点红色文化纪念地,加快国省道干线改造。支持革命老区民用运输机场新建和改扩建,规划建设一批通用机场。加快综合水运枢纽建设和航道整治,推进百色水利枢纽过船设施等工程,研究论证赣粤运河可行性。建设一批重点水源工程和大型灌区工程,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防治等工程。有序规划建设支撑性清洁煤电项目、煤运通道和煤炭储备基地,加快建设跨区域输电工程,持续完善电力骨干网架,推动石油、天然气管道和配套项目建设,保障革命老区能源稳定供应。
(七)培育壮大特色产业。支持革命老区加强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稳步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管理,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做大做强水果、蔬菜、茶叶等特色农林产业,支持发展沙县小吃等特色富民产业。建设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和冷链物流基地,鼓励电商企业与革命老区共建农林全产业链加工、物流和交易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新材料、能源化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等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推进“中国稀金谷”建设,研究中重稀土和钨资源收储政策。支持革命老区立足红色文化、民族文化和绿色生态资源,加快特色旅游产业发展,推出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和精品线路。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稀土、旅游等行业大数据中心,鼓励互联网企业在革命老区发展运营中心、呼叫中心等业务。
(八)提升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支持革命老区重点高校、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大对口支援革命老区重点高校工作力度,鼓励“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与革命老区开展合作共建。完善东中西部科技合作机制,促进中西部革命老区与东部地区加强科技合作。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与革命老区合作,共建中科院赣江创新研究院、国家钨与稀土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创新平台,研究建设稀土绿色高效利用等重大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支持在革命老区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县(市),布局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新区、创新研发基地等创新载体。支持地方完善人才政策和激励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在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革命老区完善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因地制宜促进数字经济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北斗系统应用。
四、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增进革命老区人民福祉
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繁荣发展红色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增强革命老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九)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支持革命老区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完善革命老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加大教师培训力度。继续推进“八一爱民学校”援建工作。继续面向革命老区实施相关专项招生计划倾斜。推进高职学校、技工院校建设,实施省部共建职业教育试点项目。加强革命老区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支持市县级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传染科)和卫生应急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鼓励国内一流医院与革命老区重点医院开展对口帮扶,合作共建医联体。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整合县域医疗卫生资源,推动发展县域医共体。实施中医临床优势培育工程和中医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中医优势专科。提升公共文化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运营水平,优化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供给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一批体育公园,鼓励革命老区承办全国性、区域性文化交流和体育赛事活动。
(十)弘扬传承红色文化。把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的生动教材,围绕革命历史创作一批文艺作品,将红色经典、革命故事纳入中小学教材,在干部培训中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大对瑞金中央苏区旧址、古田会议旧址、杨家岭革命旧址、鄂豫皖苏区首府革命博物馆、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等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修缮力度,加强西路军、东北抗联等战斗过的革命老区县现存革命文物保护修复和纪念设施保护修缮。统筹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建设一批标志性工程。公布革命文物名录,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支持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积极申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推动红色旅游高质量发展,建设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支持中央和地方各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宣传推广红色旅游。
(十一)促进绿色转型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相得益彰。统筹推进革命老区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其他重要江河源头生态环境治理,
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陕甘宁、左右江等革命老区建设长江、黄河、珠江流域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深入总结浙西南等革命老区生态保护修复成果经验,继续支持新安江等流域探索生态保护补偿,复制推广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大别山、川陕等革命老区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支持科学布局建设国家公园。支持革命老区开展促进生态保护修复的产权激励机制试点。鼓励地方依法依规通过租赁、置换、合作等方式规范流转集体林地。加快能源资源产业绿色发展,延伸拓展产业链,鼓励资源就地转化和综合利用,支持资源开发和地方经济协同发展。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加强赣南、陕北等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推动将部分厂矿旧址、遗址列为工业遗产。
五、健全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健全长效普惠性的扶持机制和精准有效的差别化支持机制,激发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内生动力。
(十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完善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建立省部会商和省际协商机制,及时协调推动陕甘宁、大别山、左右江、川陕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重要事项。
出台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工作方案,继续组织对口支援工作。研究建立发达省市与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机制,支持革命老区重点城市与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重点高校、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干部双向挂职交流。发挥井冈山、延安等干部学院作用,支持地方办好瑞金、古田、百色、大别山等干部学院,开展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大力弘扬老区精神,广泛凝聚正能量,表彰奖励正面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在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对革命老区所在省份予以倾斜支持。探索制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和奖惩激励办法。继续支持赣州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对沂蒙革命老区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研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革命老区产业转型升级平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规定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对其他地区向革命老区重点城市转移的企业,按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对革命老区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重点企业上市融资。
(十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支持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损毁的建设用地和零星分散的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耕地的,经认定可用于占补平衡,允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规定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对革命老区列入国家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的建设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并按规定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支持探索革命老区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
(十五)强化组织实施。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配套政策,健全对革命老区的差别化绩效评估体系,对重点城市和城市化地区侧重考核经济转型发展和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指标,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进一步强化生态服务功能和农产品供给能力相关指标考核,在开展试点示范和安排中央补助时对革命老区给予倾斜支持。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在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强化对革命老区的统筹支持,研究制定支持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红色旅游等重点领域实施方案,细化具体支持政策,指导地方开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修编。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各项工作的协调,制定重点任务分工和年度工作要点,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1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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