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41
  • Tax100会员 33584
查看: 610|回复: 0

遇到公司“少缴 漏缴 欠缴 不缴”社保......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1-12-25 23: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朝阳税务
标题: 遇到公司“少缴 漏缴 欠缴 不缴”社保......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E2OTI5Nw==&mid=2654382219&idx=2&sn=36ccd19e63bbdb0525b17bd7120c5974&chksm=8b57b035bc2039231a570184596eba93a738cf87c78432511a2a565b7542596c96108cabb02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25 09:44
二维码: -


最近娱乐圈的瓜真是一个接一个
其中不止偶像塌房
还有某些网络主播偷逃税款
甚至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话题
冲上“围脖”热搜
出于职业敏感
小编更关注社保相关话题
虽然当事人已经辟谣
但身为社保人要特别提醒
广大参保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

等等等等
假如单位只顾制定KPI却不缴社保
打工人该怎么办?
这里要先明确一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应建立实际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此前提下遇到以下情况
比如…


林某毕业后面试进入A公司工作至2017年9月;而后跳槽至B公司,自2017年10月8日正式入职,期间工作至2019年1月底离职;2019年2月入职C公司工作至今。
近日,林某因无法正常享受相关社保待遇而查询了自己的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发现了诸多问题:

A公司在林某就职期间(2017年9月之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林某申报社保登记,更未缴纳社保。


B公司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段仅为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而试用期(2017年10月至12月)及2019年1月,这4个月未缴纳社保。


C公司与林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且实际履行的薪资待遇为7000元/月。但经查询,社保权益记录显示单位申报的月均工资收入仅为4000元。


C公司自2019年2月起为林某缴纳社保,一直正常缴至2020年6月,自2020年7月至今就没了缴费记录,林某咨询社保工作人员得知原因是单位欠费所致。

??

结:
参保缴费单位如存在:








均属于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
打工人们可以
与单位沟通由其主动补缴
单位拒绝的
向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科
进行投诉、举报
另外耳闻不如目见
您来之前记得带上
一切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材料呀
劳动合同
生效法律文书
银行发放工资清单
个人所得税缴纳明细
更详细办理材料和流程
可点击文末左侧“阅读原文”查看
小编提示?
建议大家妥善保存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定期查询社保个人权益记录,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社保个人权益记录查询路径:
使用手机进入朝阳区社保中心微信公众号→“朝保点”菜单→业务办理→权益记录查询,即可实时查看。
?社保权益查询服务升级,实时查,跨区查~
?朝阳区86家工行任你选! 打印社保权益记录超方便!



说到打工维权
除了找社保稽核部门投诉、举报
还有两个密不可分的维权机构
劳动监察劳动仲裁
大家能分清他们都负责啥嘛?
小编查阅了相关法律条例
捎带手儿分享给大家

朝阳区劳动监察部门的全称是?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队
法律规定劳动监察的职责是?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朝阳区劳动仲裁部门的全称是?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的职责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编辑设计:北京朝阳税务
来源:北京朝阳社保中心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更多
404_1640444750696.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