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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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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10: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我省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以便各级税务部门和竞得人(缴费人)按照相关流程,规范、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时间。
(二)关于属地征收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上述非税收入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征收机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
(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流程的规定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收流程。竞得人(缴费人)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开具的《费源信息表》,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涉及竞买保证金的,自然资源部门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后,由竞买保证金账户管理单位将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规定期限内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关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流程的规定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收流程。竞得人(缴费人)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开具的《费源信息表》,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
(五)关于申报表的规定
《公告》第五条明确了划转项目适用的申报表,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六)关于缴费方式的规定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竞得人(缴费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各地征收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税务部门提供横向联网划缴(需签订三方协议)、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POS机刷卡、银行转账、银行端查询缴费、现金缴纳等多种缴费方式。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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