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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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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3 14: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iangxi.chinatax.gov.cn/art/2018/6/15/art_31884_19072.html
发文单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公告2017年第1号
文件名: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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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eqihu 于 2020-4-23 14:05 编辑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在2017年6月1日(含)后受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事项,按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征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在2017年6月1日(含)后的,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本公告第二条中“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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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发表于 2021-4-28 14:02
http://jiangxi.chinatax.gov.cn/art/2018/6/15/art_31884_19072.html  发表于 2020-4-23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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