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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丽说税 | 教育劳务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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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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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04: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西藏税务
标题: 丽丽说税 | 教育劳务税收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DY2NjczMQ==&mid=2653188087&idx=1&sn=72eee3ce56a6d6c95fc42813b679d05c&chksm=bd548e738a2307651477b41e5145370658e2d8601c67b7ea086df9d2a7b862b63a6d10a5c05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23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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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纳税人缴费人大家好,这里是丽丽说税,今天丽丽老师来给大家分享教育劳务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西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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