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2部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税费执法依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修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11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9年第3号),制发《公告》予以公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117号)作出2处修改,将第一条第1点和第2点中的“沈阳铁路局”修改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