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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声“答”人》系列第六十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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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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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0: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三明税务
标题: 《税声“答”人》系列第六十七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TQzMzIxOQ==&mid=2650243915&idx=1&sn=5295cf88e5116737dc72e94d94fde8cf&chksm=8773b727b0043e317064a734a1943491d43dd2abb5db74e31e9dae72a1f944c9026c5723ed7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21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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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WINTER
Q1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
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如何
缴纳契税?
你好!请您点击下方音频,税声“答”人为您解答~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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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三明市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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