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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税务云学堂︱你想知道的残保金政策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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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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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01: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宜昌税务
标题: 宜昌税务云学堂︱你想知道的残保金政策都在这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TUzMTk2MQ==&mid=2247521175&idx=1&sn=964d3e85e823f96beb10519773dadbf8&chksm=97db0c41a0ac8557688f6482de90a7ec928367f8fbfd62de8e10269532173cd7c03ed21ee88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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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22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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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在湖北省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一、申报缴款


  1.计算公式。残保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取低值)。

  2.准确把握。“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经本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3.安残审核。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4.申报缴款。残保金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审核结果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我市残保金一般按年计算,减并征期按年缴纳。
5.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优惠政策


  1.上限标准。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2.人数确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但不得重复计算。

3.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4.部分免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含)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5.困难减免。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减免的最高限额不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安残途径


  1.线下招聘。各类用人单位可以自主招聘,也可以到单位所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招聘登记,还可以通过各地残联合作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

2.线上招聘。用人单位可登录“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https://www.cdpee.org.cn/)发布招聘信息,也可通过此平台招聘合适的残疾人员工。
  
3.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残保金制度作用,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形成就业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就业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互利共赢。
  



四、联系方式


  关于安置残疾人的申报及审核工作,可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关于申报缴费工作,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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