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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回顾】2021年12月12366热点问答——耕地占用税相关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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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2-19 04: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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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东税务
标题:
【本周回顾】2021年12月12366热点问答——耕地占用税相关知识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TA0NDEyNQ==&mid=2651008925&idx=3&sn=ea13e610a4ec85c2534ac14a43d837dd&chksm=f76b13efc01c9af9dd715c61a13ee276e3d46a41205ce6aee2cc5f25868874235d4886ebe2b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18 11:35
二维码:
-
01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02
企业因采矿导致耕地塌陷,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十九条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问:本条临时占用耕地具体如何规定的?如何确认纳税人依法复垦?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十八条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04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到哪里申报纳税?
答:应到耕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05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需要分期申报缴纳吗?
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06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若您有其他涉税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在线咨询:
1.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小程序搜索“12366”进入“12366智能咨询”进行咨询。
2.进入“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综合服务”-“即时咨询”,进入“税博士”进行咨询。
3.进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点击“咨询”,通过“智能咨询”或“在线咨询”进行咨询。
4.进入钉钉,打开“鲁税通山东税务征纳互动平台”,点击“税博士”进行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省级中心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韩晓琳
编审: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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