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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视频|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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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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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9 02: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枣庄税务
标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视频|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0NTU2NA==&mid=2651728973&idx=2&sn=0c66dec3ee04ec6f201d540c82dd9d0b&chksm=8538565eb24fdf48af23918d24ae5829fdb84381e286b3c9c1247815670675f4ff2062b34ae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18 10:53
二维码: -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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