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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心城区消费发票抽奖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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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16: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山税务
标题: 关于调整中心城区消费发票抽奖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MzNjQ4OA==&mid=2247502693&idx=1&sn=0e8e1961d905cd1b8c190712136b69cc&chksm=97546722a023ee3431ba3f296467dbfea8c9fee372da86876ca59066c5e27cb68f82140e963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16 15:57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
中心城区消费发票抽奖活动
有关事项的通告
黄山市中心城区消费发票抽奖活动开展以来,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群众知晓率、参与度持续提升,在全市形成了税收精诚共治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支持文旅产业发展,从 2021 年 12 月份开始,对活动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与抽奖发票范围
消费者个人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在市中心城区发生餐饮行业消费取得的实名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消费金额(价税合计)在 100元以上(含 100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及行政、事业单位团体消费取得的发票不参与本次抽奖活动。
二、抽奖期数和奖项设置
发票抽奖活动举办 1 期,于税收征管数据库中上传的符合抽奖条件的发票达到 1000 份后开展,奖金总额为 10 万元。设一等奖 2 名,各奖励人民币 1 万元(税前,下同);二等奖 6 名,各奖励人民币 2000 元;三等奖 10 名,各奖励人民币 800 元;四等奖 150 名,各奖励人民币 400 元。

本通告由黄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21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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