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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5〕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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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3 11: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iangxi.chinatax.gov.cn/art/2018/6/15/art_31884_19039.html
发文单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地税发〔2005〕109号
文件名: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8-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建设厅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5〕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管局、规划局:
    现将国家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重要性。这是为解决当前房地产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步发展,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各级税务、财政、房地产管理和规划部门要加强配合,通过整合现有管理资源,抓好各个管理环节。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和人员,定期进行工作协调和住息交流。各司其责,齐抓共管,逐步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办厅《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5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和县(市、区)确定。
     三、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强化责任,严格政策,对随意减免、违规操作和不履行职责,导致税款流失和管理失控,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一经发现,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房地产税收政策在全省全面落实到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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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iangxi.chinatax.gov.cn/art/2018/6/15/art_31884_19039.html  发表于 2020-4-23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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