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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政策是3%减按2%缴纳增值税,现在是否直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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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00: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喀什税务
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政策是3%减按2%缴纳增值税,现在是否直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Nzg1NDM5NQ==&mid=2247510061&idx=3&sn=b115bb09377a110e2ad21732d4de3e39&chksm=e9ab4c79dedcc56fa7a0581d9e7925e0d3a7463f911f8452ba8bcc1c62da12764d6a1ce086a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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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15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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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政策是3%减按2%缴纳增值税,现在是否直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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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喀什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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