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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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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3 11: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东税务
标题: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相关问题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ZjIEGPmli3rymZgBSeCwCA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4-21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8-12 11:49 编辑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相关问题
来源:山东税务


我们公司是一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你们公司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时,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执行。

我们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能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新购置设备”,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者自行建造两种形式,而融资租赁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因此不能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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