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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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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2-15 03: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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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常州税务
标题: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TIzNzg4MA==&mid=2649469740&idx=3&sn=4418e9057af5a65dd8bf29a42338e2fb&chksm=889a79bbbfedf0ad01ea66bce3a78179c85a0048a549f18895117653ebe8dcbc251a18a3353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14 17:00
二维码:
-
常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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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
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答: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2
问:
哪些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3
问: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多少,执行时间是何时?
答: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施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为向百姓提前释放改革红利,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4
问: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是否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附: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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