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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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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6 00: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东城税务
标题: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TE4MzQ3Mw==&mid=2654794685&idx=5&sn=a11c93f2c930062560ab3d9358210635&chksm=80abda23b7dc5335171861dc209d7d0b41f394f9dc192fe341778a016901a1d7fada569f2f7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05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8-3 14:34 编辑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免征对象
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

三、免征期限
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四、减免申报
1.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时,缴费单位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正常填写在第1栏“应征收入”中,当税款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时,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自动带出为0,即全额享受减免。不得擅自将有费申报改为零申报,不得将收入全部填入第2栏“免征收入”中,“免征收入”限定为享受财税[2016]25号或财税[2016]60号小微优惠政策。
2.申报《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缴费单位正常填报第1栏“计费依据”后,税款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时间段内,第3栏“本期应扣缴费额”自动带出为0,即全额享受减免。

五、已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抵减或退还
对已征的按25号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可选择抵减2020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可以选择退还。对选择退费的缴费单位,需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中网上提交“减免退费”的申请。

来源:北京东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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