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税务机关代收比例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全额代收。工会经费一般实行按月或按季征收,每月或每季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缴费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通用申报→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工会经费)进行申报。企业可以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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