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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咨询】12366近期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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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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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11: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柳州税务
标题: 【智能咨询】12366近期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EwODg1Mg==&mid=2649149385&idx=8&sn=72c983a4cd2d3e0ec42f75355d8a7b17&chksm=88a74792bfd0ce8405d58a85cb905e36d2352c7ddd1fd32e85467ab758da9203abee99f4e04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1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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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缴纳房产税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8.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缴纳截止日期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


、购买期房并且已缴契税,之后实际交付面积比购房合同约定面积小,能否退还多缴的契税?
答: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如果发生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情形,则应缴纳的契税计税价格也相应减少,产生多缴契税可以申请退还。


五、我公司是民营企业,因工作需要给员工每月发放一定的话费补贴,员工取得该笔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广西区内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广西企业员工的出差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免税标准?
答:差旅费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我区企业(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出差补助个人所得税规定具体为:
1.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差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如果没有实报实销而由出差人员全部自行负担的,其取得的市内交通费补助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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