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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若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是否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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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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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11: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石税务
标题: 2020年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若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是否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MjMyNDg0Ng==&mid=2247504789&idx=3&sn=9c84afab6db1c8f857ffc31a2185035c&chksm=ea4e4494dd39cd82c20eb95b69d0be6fe3486eb63391e3b27a76db8072df6b8953eae04628b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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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10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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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20年预缴时纳税人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只享受了12个月就将贷款还清。后办理2020年度汇算时作废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补缴了税款。如果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请问是否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已明确,纳税人作废了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且补缴了税款,即纳税人在2020年未享受过此项扣除,若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来源:湖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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